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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發審委辦法在運行一年后將再次迎來重大修訂。證監會官網9月30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日前就《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公開征求意見。
總體來說,此次發審委辦法修訂的重點在于:將發審委人數由66人改為35人,強化發審委委員的監督管理,完善委員解聘的規定,允許委員參加初審會,進一步規范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增強審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并且優化發審委工作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發審委辦法修改是在第十八屆發審委換屆之前——證監會剛于9月28日的例行發布會上宣布啟動發審委換屆工作。上證報記者了解到,新修改的辦法將公示一個月時間(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30日),隨后發審委換屆還將經歷委員遴選、一系列審查和核查、公告擬任人選等多項程序,最終35人的新一屆發審委隊伍才會“上崗”。
“第十七屆發審委工作到新一屆發審委成立為止。”高莉在9月28日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在換屆期間,現任發審委不會暫停IPO審核工作,依然會繼續正常審核工作。”
IPO“堰塞湖”問題已基本解決
此前,證監會已在2017年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下稱《發審委辦法》)進行了修改,主要集中在委員遴選、建立發審監察機制等方面,著力強化發行審核委員會(下稱發審委)制度運行監管。隨后換屆產生的第十七屆發審委,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落實股票發行常態化工作,嚴把上市公司準入關,支持實體經濟企業融資發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目前履職的第十七屆發審委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9月27日,召開發審會審核項目454個。據證監會最新披露,截至2018年9月27日,還在IPO(包括發行存托憑證的創新試點)排隊的未過會企業共260家,其中,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230家,中止審查企業30家。相比于高峰時期約700家擬IPO企業排隊,以及第十七屆發審委成立前超500家排隊待審的情況而言,目前IPO“堰塞湖”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
證監會表示,第十七屆發審委履職以來,證監會在完善發審委工作流程機制和人員管理上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相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為了將相關經驗制度化,進一步完善發審委運行體制機制,強化發審委隊伍建設,更充分地滿足發行審核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發審委制度。
委員擬由66人改為35人
證監會官網顯示,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調整發審委人員結構,提高發審委結構的科學性。將發審委人數由66人改為35人,證監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同時取消部分委員可以為專職的規定。二是,強化發審委委員監督管理。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委員監管力度,豐富管理手段。完善委員解聘的規定,明確委員推薦單位有提請解聘委員的權利。三是,增強審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使特別程序除表決票數要求不同外,在會前會后信息公開、暫緩表決和取消審核、會后事項發審會等其他各方面與普通程序保持一致。四是,優化發審委工作流程。允許委員參加初審會;進一步規范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確取消發審會的主體、情形、公示要求。
首先,調整發審委人員結構當屬本次辦法修訂的重要內容。
現行《發審委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發審委委員為66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證監會在修改決定的“起草說明”中表示,考慮到,固定的委員人數難以適應動態變化的工作需要,為了進一步提高發審委組織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有必要設定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同時,兼職委員難以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審核工作。綜合前述兩點考慮,證監會擬將《發審委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為35名,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進一步強化發審委員監管
在委員數量減少的同時,證監會進一步強化了發審委委員的監督管理。
例如,完善委員解聘的規定。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表示,發審委換屆時,委員候選人資格的獲得并非只是通過個人申請,而是采取“個人意愿+所在單位推薦”的模式。去年修改《發審委辦法》時,強化了推薦單位責任。為保證權責相統一,單位有推薦委員的權利,也應當同時有取消推薦的權利。因此,修改《發審委辦法》第十條,明確推薦單位可以提請解除委員職務。
修改決定還將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管理手段。證監會表示,為進一步強化委員監管力度,豐富管理手段,在現行《發審委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相關措施中,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措施。其中,對有線索反映發審委委員可能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現行《發審委辦法》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規范優化發審工作流程
修改決定還顯示,證監會將允許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據了解,初審會是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企業發行申請的重要環節。委員參加初審會,可以更好地了解情況、解決疑問。現行《發審委辦法》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為此,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委員可以列席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會議。
修改決定還將進一步規范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證監會表示,審核實踐中,發審會確定并公告后,存在企業臨時暴露問題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況,其中發審委委員發現問題的,由委員在發審會上建議暫緩表決;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發現問題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前取消發審會。但現行《發審委辦法》只規定了暫緩表決的程序,沒有規定取消發審會的程序。證監會認為,根據實踐需要,有必要在《發審委辦法》中增加相關內容,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發現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的重大問題,需要取消發審會的,應當在發審會召開前公告。
非公開發行審核變化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還將增強審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主要影響的是非公開發行事項。此前,出于對非公開發行和公開發行差異化的機制安排,《發審委辦法》對非公開發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規定,包括審核信息不公開、不設置暫緩表決程序和會后事項發審會等。
證監會表示,隨著發行審核制度的不斷完善,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有必要提高發行審核的科學化、透明化水平。為此,修改特別程序的相關條文內容,使特別程序除表決票數要求不同外,在會前會后信息公開、暫緩表決和取消審核、會后事項發審會等其他各方面與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從具體條文來說,上證報記者注意到,現行《發審委辦法》為非公開發行的審核工作設置了“特別程序”章節,包括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內容,而本次修改決定將整體刪除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內容。
據悉,本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30日。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認真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盡快發布實施。